央廣網本溪7月5日消息(記者劉飛 賈宜超 實習記者陳思)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四川一名8歲女童為救同伴溺水身亡,然而,該不該給她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卻引來了不小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年齡。有報道稱,當地綜治辦因為女童年紀小,是未成年人,所以不鼓勵冒著自身危險去救別人,不能評為“見義勇為”。
  支持的人認為,為了避免其他孩子盲目模仿,這樣的考慮可謂少是用心良苦;而反對的人則認為,如果符合見義勇為標準就應該不論年齡大小,評定為見義勇為。就在爭論沸沸揚揚之時,事情又峰迴路轉,當地綜治辦又表示,並非一定不給評“見義勇為”,他們將對李微微的行為進行認定,並逐級申報確認。之前說認定不了,現在又說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前前後後都有什麼樣的依據?為什麼說法會有所改變呢?
  4月22號,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童李微微和小伙伴一起在河邊玩耍、撿田螺。同伴落水,李微微為救同伴溺水身亡。現在,她的墓地豎著墓碑,上面刻著“見義勇為小英雄”。
  當地村民大家都建議,“娃娃雖然小,確實她是她走的很好,走得很勇敢,大家都很感動,給他修碑、刻碑,刻上‘見義勇為小英雄李微微之墳墓’。對這個娃娃的告慰,也是對我們心靈的一種安撫。”
  李微微的父親說,申請“見義勇為稱號”是想給女兒一個交代,一個認可。不過,申報並不太順利。7月1號,事情發生兩個多月後,大竹縣綜治辦曾向媒體表示,他們就此事專門向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進行過咨詢,得到的答覆是“缺乏見義勇為的相關要件,就事實來講,不能確認。”
  大竹縣綜治辦:按照我們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答覆,小微微事件在《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政策上面沒有作明確規定;小微微是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避免盲目模仿。專家也表示對於未成年人在不懂得自救的前提之下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就有點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說基於這幾條理由,到目前為止我們大竹縣綜治辦沒有認定。
  一時間,“女童救人溺亡,因年紀小、未成年不給認定‘見義勇為’”的消息引發輿論爭議。有人覺得,出於這樣的考慮不給評定“見義勇為”有道理。有的則認為,只因為年齡原因就不給評定,這不公平。如果符合見義勇為標準就應該評定。那麼,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是見義勇為呢?
  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大竹縣綜治辦也表示,由此來看,李微微的行為應該屬於“見義勇為”。他們也解釋稱,此前的意思也並沒有說李微微就一定不能被評為“見義勇為”:
  大竹縣綜治辦:當然根據這個行為,小微微事件應該說符合我們《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這一個見義勇為的概念的界定。當然到目前為止,我們大竹縣綜治辦也並沒有完全說,小微微事件就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例的規定。也沒有完全說小薇薇事件就不能評為見義勇為人員。
  大竹縣綜治辦表示,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沒有明確政策規定。他們將對李微微行為進行認定,並逐級申報確認。
  大竹縣綜治辦:我們大竹縣綜治辦的初衷是以解決她家庭困難為前提,對於李薇薇的行為確認這個是,目前來講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英勇救人去世之後,這個榮譽我們可以是給她的。
  如此看來,申請見義勇為一事似乎峰迴路轉。那麼,為何發生了這樣的轉變?是否是因為大竹縣綜治辦受到了輿論的壓力?對此,大竹縣綜治辦解釋,此前是他們的做法遭到了誤解:
  大竹縣綜治辦:我們目前準備打算在國家新的政策發佈出來之前,對李薇薇的行為進行確認,並不是說媒體炒作的內容。我們大竹縣綜治辦的初衷就是想把她的家庭困難解決,擺在首位,然後對李薇薇的行為我們再逐級申報確認。
  按照規定,見義勇為行為要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事機構審核,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最終向社會公佈。而對於見義勇為評定的年齡之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陸士禎認為,不能鼓勵未成年人盲目去效仿,但李微微個人的行為應該得到肯定和表揚:
  陸士禎:第一還是要保護兒童,要避免產生盲目地讓兒童去學而喪失生命的這樣的事情。第二對這個孩子的英勇行為要採取適當的褒揚和撫恤的方式。對她的這種肯定和表揚還是應該的。比如對家屬來講給相應的一個證明,給適當的補償,我覺得都是應該的。  (原標題:8歲女童救人伴溺亡 綜治辦:並非一定不能評“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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